初,太祖下令,使平议死刑可宫割者。繇以为:“古之肉刑,更历圣人;宜复施行,以代死刑。”议者以为非悦民之道,遂寝。及文帝临飨群臣,诏谓:“大理欲复肉刑,此诚圣王之法。公卿当善共议。”议未定,会有军事,复寝。
太和中,繇上疏曰:“大魏受命,继踪虞、夏。孝文革法,不合古道。先帝圣德,固天所纵,坟典之业,一以贯之。是以继世,仍发明诏;思复古刑,为一代法。连有军事,遂未施行。陛下远追二祖遗意,惜斩趾可以禁恶,恨入死之无辜;使明习律令,与群臣共议;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,复行此刑。《书》云:‘皇帝清问下民,鳏寡有辞于苗。’此言尧当除蚩尤、有苗之刑,先审问于下民之有辞者也。若今蔽狱之时,讯问三槐、九棘、群吏、万民。使如孝景之令,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。其黥、劓、左趾、宫刑者,自如孝文,易以髡、笞。能有奸者,率年二十至四五十;虽斩其足,犹任生育。今天下人少于孝文之世,下计所全,岁三千人。张苍除肉刑,所杀岁以万计;臣欲复肉刑,岁生三千人。子贡问能济民可谓仁乎?子曰:‘何事于仁,必也圣乎!尧、舜其犹病诸!’又曰:‘仁远乎哉?我欲仁,斯仁至矣。’若诚行之,斯民永济。”
书奏,诏曰:“太傅学优才高,留心政事;又于刑理深远。此大事,公卿群僚,善共平议。”
司徒王朗议,以为:“繇欲轻减大辟之条,以增益刖刑之数;此即起偃为竖,化尸为人矣。然臣之愚,犹有未合微异之意。夫五刑之属,著在科律;自有减死一等之法,不死即为减。施行已久,不待远假斧凿于彼肉刑,然后有罪次也。前世仁者,不忍肉刑之惨酷,是以废而不用;不用以来,历年数百。今复行之,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,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:非所以来远人也。今可按繇所欲轻之死罪,使减死之髡(刖)〔刑〕;嫌其轻者,可倍其居作之岁数。内有以生易死不赀之恩,外无以刖易釱骇耳之声。”
议者百余人,与朗同者多。帝以吴、蜀未平,且寝。〔一〕
太和四年,繇薨。帝素服临吊,谥曰成侯。〔二〕子毓嗣。初,文帝分毓户邑,封繇弟演及子劭、孙豫,列侯。
使减死之髡刑:让他们免于处死,改而承受髡刑中囚禁做苦工五年的刑罚。
〔一〕袁宏曰:“夫民心乐全而不能常全,盖利用之物悬于外,而嗜欲之情动于内也。于是有进取贪竞之行,希求放肆之事。进取不已,不能充其嗜欲,则苟且侥幸之所生也;希求无厌,无以惬其欲,则奸伪忿怒之所兴也。先王知其如此,而欲救其弊,或先德化以陶其心;其心不化,然后加以刑辟。《书》曰:‘百姓不亲,五品不逊。汝作…
初,太祖下令,使平议死刑可宫割者〔1〕。繇以为:“古之肉刑,更历圣人〔2〕;宜复施行,以代死刑。”议者以为非悦民之道〔3〕,遂寝〔4〕。及文帝临飨群臣,诏谓:“大理欲复肉刑〔5〕,此诚圣王之法。公卿当善共议。”议未定,会有军事,复寝。
太和中,繇上疏曰:“大魏受命,继踪虞、夏。孝文革法〔6〕,不合古道。先帝圣德,固天所纵〔7〕,坟典之业〔8〕,一以贯之。是以继世,仍发明诏〔9〕;思复古刑,为一代法。连有军事,遂未施行。陛下远追二祖遗意〔10〕,惜斩趾可以禁恶〔11〕,恨入死之无辜〔12〕;使明习律令,与群臣共议;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〔13〕,复行此刑。《书》云:‘皇帝清问下民〔14〕,鳏寡有辞于苗〔15〕。’此言尧当除蚩尤、有苗之刑〔16〕,先审问于下民之有辞者也〔17〕。若今蔽狱之时〔18〕,讯问三槐、九棘、群吏、万民〔19〕。使如孝景之令〔20〕,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〔21〕。其黥、劓、左趾、宫刑者,自如孝文,易以髡、笞〔22〕。能有奸者,率年二十至四五十;虽斩其足,犹任生育〔23〕。今天下人少于孝文之世,下计所全〔24〕,岁三千人。张苍除肉刑〔25〕,所杀岁以万计;臣欲复肉刑,岁生三千人。子贡问能济民可谓仁乎〔26〕?子曰:‘何事于仁〔27〕,必也圣乎〔28〕!尧、舜其犹病诸〔29〕!’又曰:‘仁远乎哉〔30〕?我欲仁〔31〕,斯仁至矣〔32〕。’若诚行之,斯民永济。”
书奏,诏曰:“太傅学优才高,留心政事;又于刑理深远。此大事,公卿群僚,善共平议。”
司徒王朗议,以为:“繇欲轻减大辟之条,以增益刖刑之数〔33〕;此即起偃为竖〔34〕,化尸为人矣。然臣之愚,犹有未合微异之意。夫五刑之属〔35〕,著在科律;自有减死一等之法〔36〕,不死即为减。施行已久,不待远假斧凿于彼肉刑〔37〕,然后有罪次也〔38〕。前世仁者,不忍肉刑之惨酷,是以废而不用;不用以来,历年数百。今复行之,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,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〔39〕:非所以来远人也〔40〕。今可按繇所欲轻之死罪,使减死之髡(刖)〔刑〕〔41〕;嫌其轻者,可倍其居作之岁数〔42〕。内有以生易死不赀之恩〔43〕,外无以刖易釱骇耳之声〔44〕。”
议者百余人,与朗同者多。帝以吴、蜀未平,且寝。〔一〕
太和四年,繇薨。帝素服临吊〔45〕,谥曰成侯。〔二〕子毓嗣。初,文帝分毓户邑,封繇弟演及子劭、孙豫,列侯。
〔1〕 宫割:即宫刑。受此刑者男性割去生殖器,女性关在皇宫中做工而不准结婚。这里所说的“死刑可宫割者”,指死刑犯中情节较轻而可以用宫刑代替的情况。
〔2〕 更历圣人:历代的圣明君主也都实行过。
〔3〕 悦民:让人民高兴。当时的肉刑是黥面、割鼻、砍掉左脚或右脚,见到肉刑犯后会使人心中不愉快。
〔4〕 寝:搁置下来。
〔5〕 大理:指任大理的钟繇。
〔6〕 孝文革法:西汉孝文帝宣布废除肉刑,改用其他刑罚代替。详见《汉书》卷二十三《刑法志》。
〔7〕 纵:赐予。
〔8〕 坟典:指古代的文献。坟是三坟,传说为伏羲、神农、轩辕三皇时代的典籍。典是五典,传说为少吴、颛顼、高辛、唐尧、虞舜五帝时代的典籍。坟典之业即文化事业。
〔9〕 仍:频频。
〔10〕 二祖:指太祖曹操、高祖曹丕。
〔11〕 斩趾:砍脚。
入死之无辜:指死刑犯中其实可以判处稍轻刑罚从而保住性命的那些人
〔12〕 恨:对事情感到遗憾
大辟:死刑
〔13〕 本当右趾:本来可以判处砍掉右脚的刑罚
〔14〕 清问:详细询问。这两句出自《尚书·吕刑》。
〔15〕 有辞于苗:对有苗氏的刑罚有不满的话。
有苗:古代南方江淮流域的部族名
〔16〕 蚩尤:传说中古代东方九黎族的首领。有兄弟八十一人。后被轩辕黄帝击败杀死,见《史记》卷一《五帝本纪》
〔17〕 审问:详细询问。
〔18〕 蔽狱:断案。
九棘:九卿
〔19〕 三槐:三公
〔20〕 孝景:即刘启(前 188—前 141)。西汉皇帝。前 157 至前 141 年在位。他继续奉行汉文帝时的政治方针,平定吴、楚七国之乱,巩固中央集权,又改田赋十五税一为三十税一,减轻人民负担。以往把他和文帝时的统治并称为“文景之治”。事详《史记》卷十一、《汉书》卷五。
〔21〕 当弃市欲斩右趾者:被判处死刑中弃市这一等的犯人有愿意用砍右脚代替死刑的。
〔22〕 易以髡、笞:用髡刑和笞刑来代替。汉文帝废除肉刑,并规定:该判肉刑中黥面者,改为做苦工五年;该判肉刑中割鼻者,改为笞打三百下;该判肉刑中砍左脚者,改为笞打五百下。又曾宣布去除宫刑。分见《汉书》卷二十三《刑法志》、同书卷四十九《晁错传》。
〔23〕 任:能够。
全:全活性命
〔24〕 下计:对自己所作建议的谦虚说法
除肉刑:汉文帝废除肉刑,曾经由张苍与御史大夫冯敬联名提出以笞刑来替代的具体办法,所以钟繇这样说
〔25〕 张苍:河南郡阳武(今河南原阳县东南)人。秦时任御史。西汉初,由地方行政官员升到中央,在汉文帝时任丞相十五年。擅长天文历算,一百多岁时死。传见《史记》卷九十六、《汉书》卷四十二
〔26〕 子贡:姓端木,名赐,字子贡。卫国人。孔子的学生。善于言辞,又有经商才能。传见《史记》卷六十七《仲尼弟子列传》。以下他与孔子的问答见于《论语·雍也》。
〔27〕 何事于仁:哪里只能算是仁道。
〔28〕 必也圣乎:一定属于最高的德泽。
〔29〕 其犹病诸:或许也难以做到。
〔30〕 仁远乎哉:仁难道离我们很远吗。
〔31〕 我欲仁:我要仁。
〔32〕 斯仁至矣:仁就来了。这三句出自《论语·述而》。孔子的言外之意,是说能不能做到仁完全看你本人愿不愿意去做。
〔33〕 刖刑:砍脚的刑罚。
〔34〕 起偃为竖:让平卧的死人变成直立的活人。即起死回生之意。
〔35〕 五刑:曹魏制定的五大类刑罚。有死刑、髡刑、完刑、作刑、赎刑。每一类中又分若干种。见《晋书》卷三十《刑罚志》。
〔36〕 减死一等:比死刑低一等。指髡刑中的罚做苦工五年。
〔37〕 假:借助。
〔38〕 罪次:刑罚的档次。
寇仇:指吴、蜀二敌国
〔39〕 问:消息
〔40〕 来远人:让远方的人民前来归顺。
〔41〕 使减死之髡刑:让他们免于处死,改而承受髡刑中囚禁做苦工五年的刑罚。
〔42〕 居作:指被囚禁做苦工。
〔43〕 不赀:不可估量。
骇耳:听起来令人吃惊
〔44〕 釱:古代的刑具,即足镣。这里指代髡刑
〔45〕 素服:白色的丧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