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六年春正月〔1〕,诏曰:“夫三年之丧〔2〕,天下之达制〔3〕,人情之极痛也;贤者割哀以从礼〔4〕,不肖者勉而致之〔5〕。世治道泰,上下无事,君子不夺人情,故三年不逮孝子之门〔6〕;至于有事,则杀礼以从宜〔7〕,腰绖而处事〔8〕。故圣人制法,有礼无时则不行〔9〕。遭丧不奔,非古也;盖随时之宜,以义断恩也。前故设科:长吏在官〔10〕,当须交代〔11〕。而故犯之〔12〕;虽随纠坐〔13〕,犹已废旷〔14〕。方事之殷〔15〕,国家多难;凡在官司〔16〕,宜各尽节,先公后私:而不恭承,甚非谓也〔17〕!中外群僚,其更平议〔18〕;务令得中,详为节度。”
顾谭议〔19〕,以为:“奔丧立科〔20〕,轻则不足以禁孝子之情,重则本非应死之罪。虽严刑益设〔21〕,违夺必少〔22〕;若偶有犯者,加其刑则恩所不忍,有减则法废不行。愚以为长吏在远,苟不告语〔23〕,势不得知。比选代之间〔24〕,若有传者〔25〕,必加大辟〔26〕。则长吏无废职之负〔27〕,孝子无犯重之刑〔28〕。”
将军胡综议〔29〕,以为:“丧纪之礼〔30〕,虽有典制;苟无其时,所不得行。方今戎事,军国异容〔31〕;而长吏遭丧,知有科禁,公敢干突〔32〕;苟念闻忧不奔之耻〔33〕,不计为臣犯禁之罪:此由科防本轻所致。忠节在国,孝道立家;出身为臣,焉得兼之!故为忠臣,不得为孝子。宜定科文,示以大辟;若故违犯,有罪无赦。以杀止杀:行之一人,其后必绝。”
丞相雍奏,从大辟。其后,吴令孟宗丧母奔赴〔34〕,已,而自拘于武昌,以听刑。陆逊陈其素行,因为之请;权乃减宗一等〔35〕,后不得以为比:因此遂绝。
二月,陆逊讨彭旦等。其年,皆破之。
冬十月,遣卫将军全琮袭六安〔36〕,不克。诸葛恪平山越事毕,北屯庐江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六年:嘉禾六年(公元 237)。
〔2〕三年之丧:指父母死后儿子要在家服丧三年的传统制度。以下这段史文,记载关于在职官员父母死时是否应当立即弃官回家服丧的议论,实际上是一个忠孝发生矛盾时把哪一个置于首位的问题。东汉以来家族势力扩张,士大夫的家族观念增强。另一方面,君主则希望臣下为自己贡献一切,以强化君权。于是,忠与孝,君主与父母,究竟谁先谁后即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。魏晋士大夫常常议论这一问题,称为“君父先后论”。
〔3〕达制:通行的制度。
〔4〕割:割舍。
〔5〕勉:勉强。
〔6〕逮:及。指前往。
〔7〕杀:削减。
〔8〕腰绖(dié ):腰上系着拴丧服的麻带。指穿着丧服。
〔9〕无时:没有适当的时机。
〔10〕在官:指在任上而父母去世。
〔11〕当须交代:应当等到代替的人到达接替职务之后(才能离开)。
〔12〕故:依旧。
〔13〕纠坐:(擅自离职者受到)纠举和惩处。
〔14〕废旷:荒废耽误(了公务)。
〔15〕方:正当。殷:多。
〔16〕官司:官府。
〔17〕非谓:不成道理。
〔18〕平议:衡量议论。
〔19〕顾谭:传附本书卷五十二《顾雍传》。
〔20〕立科:设立(禁止擅自离职回家奔丧的)法令条款。
〔21〕益设:增设。
〔22〕违夺:违犯。
〔23〕告语:告知(本人)。
〔24〕比(bì):等到。选代:官员的选用替代。
〔25〕传:指传播某人父母死亡的消息。
〔26〕大辟:死刑。
〔27〕负:过失。
〔28〕犯重:触犯属于重罪的法令条文。
〔29〕胡综(?—公元 237):传见本书卷六十二。
〔30〕丧纪:丧事。
〔31〕军国异容:处理紧急军机与处理国家日常行政事务的情况不同。
〔32〕干突:触犯。
〔33〕苟念:只是考虑。
〔34〕孟宗:即孟仁。事见本书卷四十八《孙皓传》裴注引《吴录》。
〔35〕减宗一等:判决孟宗比死刑只轻一等的刑罚。即髡刑。
〔36〕卫将军:官名。属高级军职。领兵征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