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国志

《三国志》是我国著名史学家陈寿(西晋)撰写的史学名著,记载了从魏文帝黄初元年(220)到晋武帝太康元年(280)魏、蜀、吴三国鼎立时期的历史,后代家喻户晓的历史人物曹操、刘备、孙权、诸葛亮、关羽、周瑜等都有记载。《三国志》与《史记》《汉书》《后汉书》并称为“前四史”。全书共六十五卷,其中《魏书》三十卷、《蜀书》十五卷、《吴书》二十卷,南朝宋裴松之为之注,引魏晋时人著述两百多种,丰富了陈寿《三国志》文本本身。
年春正月,汉太医令吉本与少府耿纪、司直韦晃等反。攻许,烧丞相长史王必营。必与颍川典农中郎将严匡讨斩之。曹洪破吴兰,斩其将任夔等。月,张飞、马超走汉中。阴平氐强端斩吴兰,传其首。夏月,代郡、上谷乌丸无臣氐等叛。遣鄢陵侯彰讨破之。月,令曰:“古之葬者,必居瘠薄之地。其规西门豹祠西原上为寿陵。因高为基,不封不树。《周礼》,冢人掌公墓之地:凡诸侯居左右以前,卿大夫居后。汉制亦谓之陪陵。其公卿大臣、列将有功者,宜陪寿陵;其广为兆域,使足相容。”秋月,治兵,遂西征刘备。月,至长安。冬月,宛守将侯音等反;执南阳太守,劫略吏民,保宛。初,曹仁讨关羽,屯樊城;是月,使仁围宛。

【原文】

二十三年春正月〔1〕,汉太医令吉本与少府耿纪、司直韦晃等反〔2〕。攻许,烧丞相长史王必营〔3〕。〔一〕必与颍川典农中郎将严匡讨斩之〔4〕。〔二〕

曹洪破吴兰,斩其将任夔等。三月,张飞、马超走汉中。阴平氐强端斩吴兰〔5〕,传其首〔6〕。

夏四月,代郡、上谷乌丸无臣氐等叛〔7〕。遣鄢陵侯彰讨破之〔8〕。〔三〕

六月,令曰:“古之葬者,必居瘠薄之地。其规西门豹祠西原上为寿陵〔9〕。因高为基,不封不树〔10〕。《周礼》,冢人掌公墓之地〔11〕:凡诸侯居左右以前,卿大夫居后。汉制亦谓之陪陵〔12〕。其公卿大臣、列将有功者,宜陪寿陵;其广为兆域〔13〕,使足相容。”

秋七月,治兵,遂西征刘备。九月,至长安。

冬十月,宛守将侯音等反;执南阳太守,劫略吏民,保宛。初,曹仁讨关羽,屯樊城;是月,使仁围宛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二十三年:建安二十三年(公元 218)。

〔2〕太医令:官名。主管宫廷医疗事务,下领御医二百九十三人。少府:官名。主管宫廷御用衣物、珍宝、膳食、医疗等。为九卿之一。司直:官名。丞相府主要官员,负责督察官员,纠举不法行为。

〔3〕长(zhǎng)史:官名。丞相府主要官员,主办府内公务。

〔4〕典农中郎将:官名。主管民户屯田区内农业生产、田租征收及民政事务。地位与郡太守相当,但直属九卿之一的大司农管辖。

〔5〕阴平:道名。治所在今甘肃文县西北。汉代称少数族聚居的县为道。

〔6〕传(zhuàn)其首:用驿车送来吴兰的脑袋。

〔7〕上谷:郡名。治所在今北京延庆区西南。

〔8〕彰:即曹彰(?—公元 223)。曹操的第三子。传见本书卷十九。

〔9〕规:规划。西门豹:人名。复姓西门,名豹。战国魏文侯时任邺令,破除当地“河伯娶妇”的迷信,开渠十二处,引漳水灌溉,发展农业生产。传见《史记》卷一百二十六。寿陵:帝王未死前预先建造的陵墓。死后入葬则另取专名。

〔10〕封:在墓穴上垒土成高堆。树:在封土上及其周围种树。

〔11〕冢人:官名。负责管理贵族墓地。见《周礼·春官·宗伯》。

〔12〕陪陵:在君主陵墓旁边作陪伴的功臣坟墓。

〔13〕兆域:陵园的地域。

【裴注】

〔一〕《魏武故事》载令曰:“领长史王必,是吾披荆棘时吏也。忠能勤事,心如铁石,国之良吏也;蹉跌久未辟之。舍骐骥而弗乘,焉遑遑而更求哉?故教辟之,已署所宜,便以领长史统事如故。”

〔二〕《三辅决录注》曰:“时有京兆金祎,字德祎。自以世为汉臣,自日䃅讨莽何罗,忠诚显著,名节累叶。睹汉祚将移,谓可季兴;乃喟然发愤,遂与耿纪、韦晃、吉本、本子邈、邈弟穆等结谋。纪字季行。少有美名,为丞相掾,王甚敬异之。迁侍中,守少府。邈字文然,穆字思然;以祎慷慨有日!之风,又与王必善,因以间之。若杀必,欲挟天子以攻魏,南援刘备。时关羽强盛,而王在邺,留必典兵,督许中事。文然等率杂人及家僮千余人,夜烧门攻必。祎遣人为内应,射必中肩。必不知攻者为谁,以素与祎善,走投祎,夜唤‘德祎’。祎家不知是必,谓为文然等,错应曰:‘王长史已死乎?卿曹事立矣!’必乃更他路奔。一曰:必欲投祎,其帐下督谓必曰:‘今日事,竟知谁门而投入乎?’扶必奔南城。会天明,必犹在;文然等众散,故败。后十余日,必竟以创死。”

《献帝春秋》曰:“收纪、晃等,将斩之。纪呼魏王名曰:‘恨吾不自生意,竟为群儿所误耳!’晃顿首搏颊,以至于死。”

《山阳公载记》曰:“王闻王必死,盛怒。召汉百官诣邺:令救火者左,不救火者右。众人以为救火者必无罪,皆附左。王以为:‘不救火者,非助乱;救火,乃实贼也!’皆杀之。”

〔三〕《魏书》载王令曰:“去冬天降疫疠,民有凋伤;军兴于外,垦田损少:吾甚忧之。其令吏民男女:女年七十以上无夫、子,若年十二以下无父母、兄弟,及目无所见,手不能作,足不能行,而无妻、子、父、兄、产业者,廪食终身。幼者至十二止。贫穷不能自赡者,随口给贷。老耄须待养者,年九十以上,复不事;家一人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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