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国志

《三国志》是我国著名史学家陈寿(西晋)撰写的史学名著,记载了从魏文帝黄初元年(220)到晋武帝太康元年(280)魏、蜀、吴三国鼎立时期的历史,后代家喻户晓的历史人物曹操、刘备、孙权、诸葛亮、关羽、周瑜等都有记载。《三国志》与《史记》《汉书》《后汉书》并称为“前四史”。全书共六十五卷,其中《魏书》三十卷、《蜀书》十五卷、《吴书》二十卷,南朝宋裴松之为之注,引魏晋时人著述两百多种,丰富了陈寿《三国志》文本本身。
庚寅,太傅孚、大将军文王、太尉柔、司徒冲稽首言:“伏见中令:故高贵乡公悖逆不道,自陷大祸;依汉昌邑王罪废故事,以民礼葬。臣等备位,不能匡救祸乱,式遏奸逆;奉令震悚,肝心悼栗。《春秋》之义,‘王者无外’,而书襄王‘出居于郑’;不能事母,故绝之于位也。今高贵乡公肆行不轨,几危社稷;自取倾覆,人神所绝:葬以民礼,诚当旧典。然臣等伏惟殿下仁慈过隆,虽存大义,犹垂哀矜;臣等之心,实有不忍,以为可加恩,以王礼葬之。”太后从之。

【原文】

庚寅〔1〕,太傅孚、大将军文王、太尉柔、司徒冲稽首言:“伏见中令〔2〕:故高贵乡公悖逆不道,自陷大祸;依汉昌邑王罪废故事,以民礼葬。臣等备位〔3〕,不能匡救祸乱,式遏奸逆;奉令震悚,肝心悼栗。《春秋》之义,‘王者无外’〔4〕,而书襄王‘出居于郑’〔5〕;不能事母,故绝之于位也。今高贵乡公肆行不轨,几危社稷;自取倾覆,人神所绝:葬以民礼,诚当旧典。然臣等伏惟殿下仁慈过隆,虽存大义,犹垂哀矜;臣等之心,实有不忍,以为可加恩,以王礼葬之。”

太后从之。〔一〕

【注释】

〔1〕庚寅:旧历初八日。

〔2〕伏:拜伏在地。这是臣下向君主上奏时,加在表示自己动作的动词前面的谦词。中:宫廷之中。中令指皇太后发的令书。皇帝的诏书则称中诏或中旨。

〔3〕备位:占据大臣的位置。

〔4〕王者无外:天子离开京城不能称为出外。这是《春秋公羊传》僖公二十四年中的话,针对《春秋》同年经文说周襄王“出居于郑”而言。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,所以无内外之分。

〔5〕襄王:即周襄王(?—前 619)。名郑,春秋时周王朝君主。前 651 至前 619 年在位。前 636 年,他的后母要想立自己的儿子叔带为周王,便引外兵入周,襄王逃到郑国。事见《史记》卷四《周本纪》。《春秋》经文中这一句的“襄王”为“天王”。

【裴注】

〔一〕《汉晋春秋》曰:“丁卯,葬高贵乡公于洛阳西北三十里瀍涧之滨。下车数乘,不设旌旐。百姓相聚而观之,曰:‘是前日所杀天子也!’或掩面而泣,悲不自胜。”

臣松之以为:若但下车数乘,不设旌旐,何以为王礼葬乎?斯盖恶之过言,所谓不如是之甚者。

上一篇:年春正月朔,日有食之。夏月,诏有司率遵前命,复进大将军司马文王位为相国,封晋公,加锡。月,己丑,高贵乡公卒。年。皇太后令曰:“吾以不德,‘遭家不造’。昔援立东海王子髦,以为明帝嗣。见其好书疏文章,冀可成济;而情性暴戾,日月滋甚。吾数呵责,遂更忿恚。造作丑逆不道之言以诬谤吾,遂隔绝两宫。其所言道,不可忍听,非天地所覆载。吾即密有令,语大将军:‘不可以奉宗庙!恐颠覆社稷,死无面目以见先帝。’大将军以其尚幼,谓当改心为善,殷勤执据。而此儿忿戾,所行益甚。举弩遥射吾宫,祝当令中吾项;箭亲堕吾前。吾语大将军:‘不可不废之!’前后数。此儿具闻,自知罪重,便图为弑逆;赂遗吾左右人,令因吾服药,密行鸩毒,重相设计。事已觉露,直欲因际会举兵入西宫杀吾,出取大将军。呼侍中王沈、散骑常侍王业、尚书王经,出怀中黄素诏示之,言‘今日便当施行’。吾之危殆,过于累卵!吾老寡,岂复多惜余命邪?但伤先帝遗意不遂,社稷颠覆为痛耳!赖宗庙之灵,沈、业即驰语大将军,得先严警。而此儿便将左右出云龙门,擂战鼓,躬自拔刃,与左右杂卫共入兵阵间,为前锋所害。此儿既行悖逆不道,而又自陷大祸,重令吾悼心不可言!昔汉昌邑王以罪废为庶人。此儿亦宜以民礼葬之。当令内外咸知此儿所行。又尚书王经,凶逆无状;其收经及家属,皆诣廷尉。”
下一篇:使使持节、行中护军、中垒将军司马炎,北迎常道乡公璜,嗣明帝后。辛卯,群公奏太后曰:“殿下圣德光隆,宁济合;而犹称‘令’,与藩国同。请自今殿下令书,皆称‘诏制’,如先代故事。”癸卯,大将军固让相国、晋公、锡之宠;太后诏曰:“夫有功不隐,《周易》大义;成人之美,古贤所尚。今听所执,出表示外:以彰公之谦光焉。”戊申,大将军文王上言:“高贵乡公率将从驾人兵,拔刃鸣金鼓,向臣所止。惧兵刃相接,即敕将士:‘不得有所伤害,违令以军法从事!’骑督成倅弟太子舍人济,横入兵阵伤公,遂至陨命。辄收济行军法。臣闻人臣之节,有死无;事上之义,不敢逃难。前者变故猝至,祸同发机;诚欲委身守死,唯命所裁。然惟本谋乃欲上危皇太后,倾覆宗庙;臣忝当大任,义在安国;惧虽身死,罪责弥重;欲遵伊、周之权,以安社稷之难。即骆驿申敕:‘不得迫近辇舆!’而济遽入阵间,以致大变。哀怛痛恨,内摧裂,不知何地可以陨坠!科律:‘大逆无道,父母、妻子、同产皆斩。’济凶戾悖逆,干国乱纪,罪不容诛!辄敕侍御史:收济家属,付廷尉,结正其罪。”太后诏曰:“夫刑之罪,莫大于不孝。夫人有子不孝,尚告治之,此儿岂复成人主邪?吾妇人,不达大义,以谓济不得便为大逆也。然大将军志意恳切,发言恻怆,故听如所奏。当班下远近,使知本末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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