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国志

《三国志》是我国著名史学家陈寿(西晋)撰写的史学名著,记载了从魏文帝黄初元年(220)到晋武帝太康元年(280)魏、蜀、吴三国鼎立时期的历史,后代家喻户晓的历史人物曹操、刘备、孙权、诸葛亮、关羽、周瑜等都有记载。《三国志》与《史记》《汉书》《后汉书》并称为“前四史”。全书共六十五卷,其中《魏书》三十卷、《蜀书》十五卷、《吴书》二十卷,南朝宋裴松之为之注,引魏晋时人著述两百多种,丰富了陈寿《三国志》文本本身。
文帝在东宫,深敬器焉;待以交友之礼。常叹曰:“自吾有回,门人日以亲。”及即王位,封群昌武亭侯,徙为尚书;制品官人之法,群所建也。及践阼,迁尚书仆射,加侍中。徙尚书令,进爵颍乡侯。帝征孙权,至广陵,使群领中领军。帝还,假节,都督水军。还许昌,以群为镇军大将军,领中护军,录尚书事。帝寝疾,群与曹真、司马宣王等并受遗诏辅政。

【原文】

文帝在东宫〔1〕,深敬器焉;待以交友之礼。常叹曰:“自吾有回〔2〕,门人日以亲。”及即王位,封群昌武亭侯,徙为尚书;制九品官人之法〔3〕,群所建也。及践阼,迁尚书仆射,加侍中。徙尚书令,进爵颍乡侯。帝征孙权,至广陵〔4〕,使群领中领军〔5〕。帝还,假节,都督水军。还许昌,以群为镇军大将军〔6〕,领中护军〔7〕,录尚书事〔8〕。帝寝疾〔9〕,群与曹真、司马宣王等并受遗诏辅政〔10〕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东宫:太子所居住的宫室。在东宫指当太子的时候。

〔2〕回:即颜回(前 521—前 490)。字子渊,春秋末鲁国人。孔子最得意的弟子。贫居陋巷,生活困苦,而不改其乐,具有高尚的品德。早死,孔子非常悲痛,说是:“自吾有回,门人日亲”。传见《史记》卷六十七《仲尼弟子列传》。这里曹丕用颜回比喻陈群。当时曹丕门下,有四人最受信任,即陈群、吴质、司马懿、朱铄,号称“四友”。曹丕继位后,四人都得到重用。见《晋书》卷一《宣帝纪》。

〔3〕九品官人之法:使用九种等级来评定选拔人才,从而授予相应官职的办法。又称为九品中正制。具体内容参见本分册卷 21 《傅嘏传》。古代中央集权王朝的人才选拔制度,实际上就是预备官员的选拔制度。其主体的形式有三种:两汉 400年间是秀才(后称茂才)、孝廉的察举制;隋唐到明清 1300 年间是科举制;而曹魏所创建的九品中正制,则上承察举,下启科举,风行于魏晋南北朝的 400 年间。由于使用九种等级进行区分事物的方法简便易行,所以从魏晋开始,不仅在人才选拔上使用九品制,同时又在现任官员职位的等级区分上,废除两汉繁琐的旧法,改用九品官阶的新规。九品官阶从此沿用近 1700 年之久,直到清朝灭亡,甚至还传入东边的古韩国并受到运用。

〔4〕广陵:城名。在今江苏扬州市西北。

〔5〕中领军:官名。曹魏时京城洛阳的驻军,主要分为武卫(长官为武卫将军)、中垒(长官为中垒将军)、中坚(长官为中坚将军)、五校(长官为屯骑、步兵、射声、越骑、长水五校尉)、中领军、中护军共六大营。六大营都是禁卫军,其总司令长官即是中领军。除指挥六大营外,还直接统领中领军营,是皇帝最亲近的武官。如果任职者资历深,则称领军将军。

〔6〕镇军大将军:官名。曹丕称帝后,经常率领大军外出。他授给一直随行的尚书令陈群以镇军大将军的名号,让他在处理政务的同时,协助自己处理军务并监督各军。

〔7〕中护军:官名。是京城禁卫军六大营的副总司令长官。还直接统领中护军营,并负责武官的选拔任用。与中领军同为皇帝最亲近的武官。资历深者任职,则称护军将军。

〔8〕录:总管。尚书:指尚书台。曹魏尚书台是处理军国机要的中枢机构,长官为尚书令,副长官为尚书仆射(yè),下统尚书五人。此外,朝廷有时又给予个别重要大臣以“录尚书事”的名号。凡享有这一名号的大臣,有权过问和决定尚书台一切公务,成为在尚书令、仆射之上的朝廷首席执政官。

〔9〕寝疾:生病卧床不起。

〔10〕曹真(?—公元 231):传见本书卷九。此处所列的辅政大臣只有陈群、曹真和司马懿三人。但是按照《文帝纪》的记载,当时魏文帝所确定的辅政大臣,还有曹休,共为四人。只是真正入宫觐见的只有前面三人,曹休没有能当面参与接受遗命。这一情况的出现有复杂的原因,并曾导致曹魏政治上的不良后果。

上一篇:属吕布破,太祖辟群为司空西曹掾属。时有荐乐安王模、下邳周逵者,太祖辟之。群封还教,以为“模、逵秽德,终必败”,太祖不听。后模、逵皆坐奸宄诛,太祖以谢群。群荐广陵陈矫、丹杨戴乾,太祖皆用之。后吴人叛,乾忠义死难,矫遂为名臣,世以群为知人。除萧、(赞)酂、长平令。父卒去官。后以司徒掾举高第,为治书侍御史。转参丞相军事。魏国既建,迁为御史中丞。时太祖议复肉刑,令曰:“安得通理君子达于古今者,使平斯事呼?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者,正谓此也。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?”群对曰:“臣父纪以为:汉除肉刑而增加笞,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,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。名轻则易犯,实重则伤民。《书》曰:‘惟敬刑,以成德。’《易》著劓、刖、灭趾之法;所以辅政助教,惩恶息杀也。且杀人偿死,合于古制;至于伤人,或残毁其体,而才剪毛发,非其理也。若用古刑,使淫者下蚕室,盗者刖其脚,则永无淫放、穿窬之奸矣。夫千之属,虽未可悉复;若斯数者,时之所患,宜先施用。汉律所杀殊死之罪,仁所不及也;其余逮死者,可以刑杀。如此,则所刑之与所生,足以相贸矣。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,是重人肢体而轻人躯命也。”时钟繇与群议同,王朗及议者多以为未可行。太祖深善繇、群言;以军事未罢,顾众议,故且寝。群转为侍中,领丞相东、西曹掾。在朝无适无莫,雅仗名义,不以非道假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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