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国志

《三国志》是我国著名史学家陈寿(西晋)撰写的史学名著,记载了从魏文帝黄初元年(220)到晋武帝太康元年(280)魏、蜀、吴三国鼎立时期的历史,后代家喻户晓的历史人物曹操、刘备、孙权、诸葛亮、关羽、周瑜等都有记载。《三国志》与《史记》《汉书》《后汉书》并称为“前四史”。全书共六十五卷,其中《魏书》三十卷、《蜀书》十五卷、《吴书》二十卷,南朝宋裴松之为之注,引魏晋时人著述两百多种,丰富了陈寿《三国志》文本本身。
属吕布破,太祖辟群为司空西曹掾属。时有荐乐安王模、下邳周逵者,太祖辟之。群封还教,以为“模、逵秽德,终必败”,太祖不听。后模、逵皆坐奸宄诛,太祖以谢群。群荐广陵陈矫、丹杨戴乾,太祖皆用之。后吴人叛,乾忠义死难,矫遂为名臣,世以群为知人。除萧、(赞)酂、长平令。父卒去官。后以司徒掾举高第,为治书侍御史。转参丞相军事。魏国既建,迁为御史中丞。时太祖议复肉刑,令曰:“安得通理君子达于古今者,使平斯事呼?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者,正谓此也。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?”群对曰:“臣父纪以为:汉除肉刑而增加笞,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,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。名轻则易犯,实重则伤民。《书》曰:‘惟敬刑,以成德。’《易》著劓、刖、灭趾之法;所以辅政助教,惩恶息杀也。且杀人偿死,合于古制;至于伤人,或残毁其体,而才剪毛发,非其理也。若用古刑,使淫者下蚕室,盗者刖其脚,则永无淫放、穿窬之奸矣。夫千之属,虽未可悉复;若斯数者,时之所患,宜先施用。汉律所杀殊死之罪,仁所不及也;其余逮死者,可以刑杀。如此,则所刑之与所生,足以相贸矣。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,是重人肢体而轻人躯命也。”时钟繇与群议同,王朗及议者多以为未可行。太祖深善繇、群言;以军事未罢,顾众议,故且寝。群转为侍中,领丞相东、西曹掾。在朝无适无莫,雅仗名义,不以非道假人。

【原文】

属吕布破〔1〕,太祖辟群为司空西曹掾属〔2〕。时有荐乐安王模、下邳周逵者,太祖辟之。群封还教〔3〕,以为“模、逵秽德〔4〕,终必败”,太祖不听。后模、逵皆坐奸宄诛,太祖以谢群〔5〕。群荐广陵陈矫、丹杨戴乾〔6〕,太祖皆用之。后吴人叛,乾忠义死难,矫遂为名臣,世以群为知人。

除萧、(赞)〔酂〕、长平令〔7〕。父卒去官。后以司徒掾举高第〔8〕,为治书侍御史。转参丞相军事〔9〕。

魏国既建,迁为御史中丞〔10〕。时太祖议复肉刑〔11〕,令曰:“安得通理君子达于古今者,使平斯事呼〔12〕?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者〔13〕,正谓此也。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?”

群对曰:“臣父纪以为:汉除肉刑而增加笞〔14〕,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〔15〕,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。名轻则易犯,实重则伤民。《书》曰:‘惟敬五刑〔16〕,以成三德〔17〕。’《易》著劓、刖、灭趾之法〔18〕;所以辅政助教〔19〕,惩恶息杀也。且杀人偿死,合于古制;至于伤人,或残毁其体,而才剪毛发〔20〕,非其理也。若用古刑,使淫者下蚕室〔21〕,盗者刖其脚,则永无淫放、穿窬之奸矣〔22〕。夫三千之属〔23〕,虽未可悉复;若斯数者〔24〕,时之所患,宜先施用。汉律所杀殊死之罪〔25〕,仁所不及也〔26〕;其余逮死者〔27〕,可以刑杀〔28〕。如此,则所刑之与所生,足以相贸矣。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〔29〕,是重人肢体而轻人躯命也。”

时钟繇与群议同〔30〕,王朗及议者多以为未可行〔31〕。太祖深善繇、群言;以军事未罢,顾众议〔32〕,故且寝〔33〕。

群转为侍中,领丞相东、西曹掾〔34〕。在朝无适无莫〔35〕,雅仗名义〔36〕,不以非道假人〔37〕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属(zhǔ):正好碰上。

〔2〕司空西曹:官署分支机构名。曹操任司空时设置,负责官员的选举任用。曹操任丞相后,即变为丞相府西曹。

〔3〕教:公文名。主官向下属发出的指示。这里指曹操任命王、周二人的指示。

〔4〕秽德:品德不好。

〔5〕谢群:向陈群表示歉意。

〔6〕丹杨:郡名。治所在今安徽宣城市宣州区。

〔7〕萧:县名。县治在今安徽萧县西北。酂(cuó):县名。县治在今河南永城市西北。长平:县名。县治在今河南西华县东北。

〔8〕举高第:因工作成绩考核获得优等而被推举。

〔9〕转:调任同级别的官职叫做转。

〔10〕御史中丞:官名。为御史台长官,负责举奏百官的不法言行。

〔11〕肉刑:汉代把刺面、割鼻和砍掉左脚或右脚这三种破坏犯人肉体的刑罚叫做肉刑。肉刑在西汉文帝时废除。自曹操执政起至曹魏一朝,曾多次讨论是否应当恢复肉刑的问题,但始终未恢复。参见本书卷十三《钟繇传》、《通典》卷一百六十八、《艺文类聚》卷五十四。

〔12〕平:客观评论。

〔13〕陈鸿胪:指陈群的父亲陈纪。陈纪的最后一个官职是大鸿胪。大鸿胪为九卿之一。负责接待进京的诸侯、郡国官员、归顺的边境少数族首领等,郊庙祭祀时任司仪官,主持封拜诸侯的仪式,代表皇帝吊唁死亡的宗室亲王。加于仁恩:施以仁恩。指免于处死。

〔14〕笞:刑罚的一种。用特制的刑棍进行击打。刑棍长五尺,宽一寸,厚半寸。前 167 年,汉文帝下令废止肉刑,改以笞刑代替。

〔15〕死者更众:汉文帝以笞刑代替肉刑,规定该黥面者改做苦工五年,该割鼻者改为笞打三百下,该砍左脚者改为笞打五百下。但是,犯人被笞打数百下后,大都伤重致死,笞刑等于是死刑。汉文帝本想以此表示仁慈,结果反而造成犯人大量死亡,以致每年有上万人之多。详见《汉书》卷二十三《刑法志》。

〔16〕五刑:指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五种刑罚。这两句话出自《尚书·吕刑》。其中,墨是刺刻犯人面部,然后涂上黑色,又叫做黥(qíng)。劓(yì)是割鼻。剕(fèi)是砍脚。宫刑对男子是割去生殖器,对女子则是长期禁闭。大辟是处死。

〔17〕三德:指正直、刚、柔。

〔18〕著:写明。刖(yuè):即砍脚。《周易·困卦》有“劓刖,困于赤绂”的句子。灭趾:《周易·噬嗑卦》有“屦校(jù jiǎo)灭趾,无咎”的句子。灭趾是指刑具如脚镣之类遮盖了脚面。但从这里的文意来看,陈群似乎把灭趾理解为砍脚了。

〔19〕所以:用以。

〔20〕剪毛发:指当时的髡(kūn)刑。受刑者剪去长发,戴上刑具,罚做苦工,陈群认为比照杀人偿命的古制,伤人严重以致造成他人身体残毁的罪犯,理应用肉刑破坏其身体才算公平。然而现今只判以髡刑,这就不合理。

〔21〕下蚕室:男性被处以宫刑的另一种说法。养蚕的房间温暖而不通风,被割去生殖器的受刑者怕外感风寒,要住在蚕室养伤。

〔22〕穿窬:打洞越墙。指偷盗。

〔23〕三千之属:《尚书·吕刑》说:“墨罚之属千,劓罚之属千,剕罚之属五百,宫罚之属三百,大辟之罚其属二百。五刑之属三千。”属是五种刑罚所惩治的罪行类别。

〔24〕数者:指上文所说的淫者下蚕室,盗者刖其脚之类。

〔25〕殊死:斩断犯人身体的死刑,故又名斩刑。汉代的死刑有三种:最重是枭首,即砍下头颅示众;其次是腰斩;最轻是弃市,即用刀杀死在市场上,但要保持死者身体的完整。枭首和腰斩都属于斩刑,也就是殊死,用于惩治当局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人。所以当时人认为:“枭首者恶之长,斩刑者罪之大,弃市者死之下。”见《晋书》卷三十《刑法志》。

〔26〕仁所不及:意思是不能加以宽大。

〔27〕逮死者:刚够判死刑的。指死刑三种中弃市这一类。

〔28〕可以刑杀:可以用肉刑代替死刑。

〔29〕易:代替。不杀之刑:指肉刑。

〔30〕钟繇(公元 151—230):传见本书卷十三。

〔31〕王朗(?—公元 228 ):传见本书卷十三。

〔32〕顾:顾及到。

〔33〕寝:搁置下来。

〔34〕领:兼任。东曹:官署分支机构名。与西曹一样,负责官员的选拔任用。

〔35〕无适(dí)无莫:无可无不可。指做事不抱先入为主的成见,怎样合理就怎样做。句出《论语·里仁》。

〔36〕雅仗名义:(做事)素来依据名分和道义。

〔37〕假人:对待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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