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国志

《三国志》是我国著名史学家陈寿(西晋)撰写的史学名著,记载了从魏文帝黄初元年(220)到晋武帝太康元年(280)魏、蜀、吴三国鼎立时期的历史,后代家喻户晓的历史人物曹操、刘备、孙权、诸葛亮、关羽、周瑜等都有记载。《三国志》与《史记》《汉书》《后汉书》并称为“前四史”。全书共六十五卷,其中《魏书》三十卷、《蜀书》十五卷、《吴书》二十卷,南朝宋裴松之为之注,引魏晋时人著述两百多种,丰富了陈寿《三国志》文本本身。
转拜丞相理曹掾,令曰:“夫治定之化,以礼为首;拨乱之政,以刑为先。是以舜流凶族,皋陶作士;汉祖除秦苛法,萧何定律。掾清识平当,明于宪典,勉恤之哉!”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。旧法:军征士亡,考竟其妻子。太祖患犹不息,更重其刑。金有母、妻及弟皆给官,主者奏尽杀之。柔启曰:“士卒亡军,诚在可疾,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。愚谓乃宜贷其妻子,可使贼中不信,可使诱其还心。正如前科,固已绝其意望;而猥复重之,柔恐自今在军之士,见人亡逃,诛将及己,亦且相随而走,不可复得杀也。此重刑非所以止亡,乃所以益走耳。”太祖曰:“善。”即止不杀金母、弟,蒙活者甚众。迁为颍川太守,复还为法曹掾。时置校事卢洪、赵达等,使察群下。柔谏曰:“设官分职,各有所司。今置校事,既非居上信下之旨;又达等数以憎爱擅作威福,宜检治之。”太祖曰:“卿知达等,恐不如吾也。要能刺举而办众事,使贤人君子为之,则不能也。昔叔孙通用群盗,良有以也。”达等后奸利发,太祖杀之以谢于柔。

【原文】

转拜丞相理曹掾,令曰:“夫治定之化〔1〕,以礼为首;拨乱之政,以刑为先。是以舜流四凶族〔2〕,皋陶作士〔3〕;汉祖除秦苛法,萧何定律。掾清识平当〔4〕,明于宪典,勉恤之哉!”

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〔5〕。旧法:军征士亡,考竟其妻子〔6〕。太祖患犹不息〔7〕,更重其刑〔8〕。金有母、妻及二弟皆给官〔9〕,主者奏尽杀之。柔启曰:“士卒亡军,诚在可疾〔10〕,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。愚谓乃宜贷其妻子〔11〕,一可使贼中不信〔12〕,二可使诱其还心。正如前科〔13〕,固已绝其意望;而猥复重之,柔恐自今在军之士,见一人亡逃,诛将及己,亦且相随而走,不可复得杀也。此重刑非所以止亡,乃所以益走耳〔14〕。”

太祖曰:“善。”即止不杀金母、弟,蒙活者甚众〔15〕。

迁为颍川太守,复还为法曹掾。时置校事卢洪、赵达等,使察群下。柔谏曰:“设官分职,各有所司。今置校事,既非居上信下之旨;又达等数以憎爱擅作威福,宜检治之。”太祖曰:“卿知达等,恐不如吾也。要能刺举而办众事〔16〕,使贤人君子为之,则不能也。昔叔孙通用群盗〔17〕,良有以也。”

达等后奸利发〔18〕,太祖杀之以谢于柔〔19〕。

【注释】

〔1〕治定之化:对政治安定的社会所施加的教化。

〔2〕流:流放。四凶:传说中的四个凶恶人。即浑沌、穷奇、梼杌(dǎo wù)、饕餮(tāo tiè)。尧未能清除他们。到舜继位,才把他们流放到边远地方。见《史记》卷一《五帝本纪》。

〔3〕士:官名。掌管刑法。

〔4〕掾:指高柔。清识:高明的见识。

〔5〕鼓吹(chuì):军队里面演奏鼓吹乐的士兵。鼓吹乐源于北方少数族,用鼓、钲、笳、箫等乐器演奏。汉代以来在军队中流行,常用以鼓舞士气或者显示声威。合肥:县名。县治在今安徽合肥市。

〔6〕考竟:考问处死。妻子:妻室儿女。

〔7〕患犹不息:担心这样惩治仍然制止不了逃亡。

〔8〕重(zhòng):加重。指除处死妻室儿女外,还要处死其他亲属。

〔9〕给官:为官府服役。

〔10〕可疾:可恨。

〔11〕贷:宽恕。

〔12〕贼:这里指孙吴军队。当时曹魏在淮南的士兵逃亡,大多投奔孙吴。

〔13〕正:治罪。前科:从前的法规。即凡逃亡者处死其妻室儿女。

〔14〕益走:增加逃走者。

〔15〕蒙活者甚众:(由于重刑的废止而)得以保全生命的人很多。

〔16〕刺举:打听举报。

〔17〕叔孙通:薛县(帮山东滕州市南)人。曾任秦朝博士。秦末投奔项羽,后归刘邦。西汉建立,率领儒生制定朝廷礼仪,任太常。继任太子太傅,曾力劝刘邦不要废黜太子刘盈。他在归降刘邦之初,推荐了不少盗贼首领充任军官。传见《史记》卷九十九、《汉书》卷四十三。

〔18〕奸利: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。

〔19〕谢:表示歉意。

下一篇:文帝践阼,以柔为治书侍御史,赐爵关内侯。转加治书执法。民间数有诽谤妖言,帝疾之;有妖言辄杀,而赏告者。柔上疏曰:“今妖言者必戮,告之者辄赏。既使过误无反善之路,又将开凶狡之群相诬罔之渐;诚非所以息奸省讼,缉熙治道也。昔周公作诰,称殷之祖宗咸不顾小人之怨;在汉太宗,亦除妖言诽谤之令。臣愚以为宜除妖谤赏告之法,以隆天父养物之仁。”帝不即从,而相诬告者滋甚。帝乃下诏:“敢以诽谤相告者,以所告者罪罪之。”于是遂绝。校事刘慈等,自黄初初数年之间,举吏民奸罪以万数,柔皆请惩虚实;其余小小挂法者,不过罚金。年,迁为廷尉。魏初,公无事,又希与朝政。柔上疏曰:“天地以时成功,元首以辅弼兴治;成汤仗阿衡之佐,文、武凭旦、望之力;逮至汉初,萧、曹之俦并以元勋代作心膂。此皆明王圣主任臣于上,贤相良辅股肱于下也。今公辅之臣,皆国之栋梁,民所具瞻;而置之事,不使知政,遂各偃息养高,鲜有进纳。诚非朝廷崇用大臣之义,大臣献可替否之谓也。古者刑政有疑,辄议于槐棘之下。自今之后,朝有疑议及刑狱大事,宜数以咨访公。公朝朔望之日,又可特延入,讲论得失,博尽事情;庶有裨起天听,弘益大化。”帝嘉纳焉。帝以宿嫌,欲枉法诛治书执法鲍勋,而柔固执不从诏命。帝怒甚,遂召柔诣台。遣使者承指,至廷尉考竟勋;勋死乃遣柔还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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