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国志

《三国志》是我国著名史学家陈寿(西晋)撰写的史学名著,记载了从魏文帝黄初元年(220)到晋武帝太康元年(280)魏、蜀、吴三国鼎立时期的历史,后代家喻户晓的历史人物曹操、刘备、孙权、诸葛亮、关羽、周瑜等都有记载。《三国志》与《史记》《汉书》《后汉书》并称为“前四史”。全书共六十五卷,其中《魏书》三十卷、《蜀书》十五卷、《吴书》二十卷,南朝宋裴松之为之注,引魏晋时人著述两百多种,丰富了陈寿《三国志》文本本身。
夏侯惇字元让,沛国谯人。夏侯婴之后也。年,就师学。人有辱其师者,惇杀之。由是以烈气闻。太祖初起,惇常为裨将,从征伐。太祖行奋武将军,以惇为司马,别屯白马。迁折冲校尉,领东郡太守。太祖征陶谦,留惇守濮阳。张邈叛迎吕布,太祖家在鄄城。惇轻军往赴,适与布会,交战。布退还,遂入濮阳,袭得惇军辎重。遣将伪降,共执持惇;责以宝货,惇军中震恐。惇将韩浩,乃勒兵屯惇营门,召军吏诸将:皆案甲当部不得动。诸营乃定。遂诣惇所,叱持质者曰:“汝等凶逆,乃敢执劫大将(军)!复欲望生邪?且吾受命讨贼,宁能以将军之故,而纵汝乎!”因涕泣谓惇曰:“当奈国法何!”促召兵击持质者。持质者惶遽叩头,言:“我但欲乞资用去耳!”浩数责,皆斩之。惇既免,太祖闻之,谓浩曰:“卿此,可为万世法。”乃著令:“自今以后,有持质者;皆当并击,勿顾质。”由是劫质者遂绝。

【原文】

夏侯惇字元让,沛国谯人。夏侯婴之后也〔1〕。年十四,就师学。人有辱其师者,惇杀之。由是以烈气闻〔2〕。

太祖初起,惇常为裨将,从征伐。太祖行奋武将军,以惇为司马,别屯白马。迁折冲校尉,领东郡太守。太祖征陶谦,留惇守濮阳。张邈叛迎吕布,太祖家在鄄城。惇轻军往赴,适与布会,交战。

布退还,遂入濮阳,袭得惇军辎重。遣将伪降,共执持惇〔3〕;责以宝货,惇军中震恐。惇将韩浩,乃勒兵屯惇营门,召军吏诸将:皆案甲当部不得动〔4〕。诸营乃定。遂诣惇所,叱持质者曰:“汝等凶逆,乃敢执劫大将(军)!复欲望生邪?且吾受命讨贼,宁能以一将军之故〔5〕,而纵汝乎!”因涕泣谓惇曰:“当奈国法何〔6〕!”促召兵击持质者。持质者惶遽叩头,言:“我但欲乞资用去耳〔7〕!”浩数责〔8〕,皆斩之。

惇既免,太祖闻之,谓浩曰:“卿此,可为万世法。”乃著令:“自今以后,有持质者;皆当并击,勿顾质。”由是劫质者遂绝。〔一〕

【注释】

〔1〕夏侯婴(?—前 172):泗水郡沛县(今江苏沛县)人。早年与刘邦有交谊。随刘邦起兵反秦。西汉建立,任太仆,封汝阴侯。传见《汉书》卷四十一。

〔2〕闻:闻名。

〔3〕执持:劫持为人质。

〔4〕案甲当部:命令士兵停留在各自的营中不动。

〔5〕宁能:岂能。

〔6〕奈国法何:拿国法怎么办呢。意思是要按国法行事顾不得上司个人的安危。

〔7〕乞资用:要点路费。

〔8〕数责:数落痛骂。

【裴注】

〔一〕孙盛曰:“按《光武纪》,建武九年,盗劫阴贵人母、弟。吏以不得拘质迫盗,盗遂杀之也;然则合击者,乃古制也。自安、顺以降,政教陵迟,劫质不避王公,而有司莫能遵奉国宪者;浩始复斩之,故魏武嘉焉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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