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初,太祖下令,使平议死刑可宫割者〔1〕。繇以为:“古之肉刑,更历圣人〔2〕;宜复施行,以代死刑。”议者以为非悦民之道〔3〕,遂寝〔4〕。及文帝临飨群臣,诏谓:“大理欲复肉刑〔5〕,此诚圣王之法。公卿当善共议。”议未定,会有军事,复寝。
太和中,繇上疏曰:“大魏受命,继踪虞、夏。孝文革法〔6〕,不合古道。先帝圣德,固天所纵〔7〕,坟典之业〔8〕,一以贯之。是以继世,仍发明诏〔9〕;思复古刑,为一代法。连有军事,遂未施行。陛下远追二祖遗意〔10〕,惜斩趾可以禁恶〔11〕,恨入死之无辜〔12〕;使明习律令,与群臣共议;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〔13〕,复行此刑。《书》云:‘皇帝清问下民〔14〕,鳏寡有辞于苗〔15〕。’此言尧当除蚩尤、有苗之刑〔16〕,先审问于下民之有辞者也〔17〕。若今蔽狱之时〔18〕,讯问三槐、九棘、群吏、万民〔19〕。使如孝景之令〔20〕,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〔21〕。其黥、劓、左趾、宫刑者,自如孝文,易以髡、笞〔22〕。能有奸者,率年二十至四五十;虽斩其足,犹任生育〔23〕。今天下人少于孝文之世,下计所全〔24〕,岁三千人。张苍除肉刑〔25〕,所杀岁以万计;臣欲复肉刑,岁生三千人。子贡问能济民可谓仁乎〔26〕?子曰:‘何事于仁〔27〕,必也圣乎〔28〕!尧、舜其犹病诸〔29〕!’又曰:‘仁远乎哉〔30〕?我欲仁〔31〕,斯仁至矣〔32〕。’若诚行之,斯民永济。”
书奏,诏曰:“太傅学优才高,留心政事;又于刑理深远。此大事,公卿群僚,善共平议。”
司徒王朗议,以为:“繇欲轻减大辟之条,以增益刖刑之数〔33〕;此即起偃为竖〔34〕,化尸为人矣。然臣之愚,犹有未合微异之意。夫五刑之属〔35〕,著在科律;自有减死一等之法〔36〕,不死即为减。施行已久,不待远假斧凿于彼肉刑〔37〕,然后有罪次也〔38〕。前世仁者,不忍肉刑之惨酷,是以废而不用;不用以来,历年数百。今复行之,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,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〔39〕:非所以来远人也〔40〕。今可按繇所欲轻之死罪,使减死之髡(刖)〔刑〕〔41〕;嫌其轻者,可倍其居作之岁数〔42〕。内有以生易死不赀之恩〔43〕,外无以刖易釱骇耳之声〔44〕。”
议者百余人,与朗同者多。帝以吴、蜀未平,且寝。〔一〕
太和四年,繇薨。帝素服临吊〔45〕,谥曰成侯。〔二〕子毓嗣。初,文帝分毓户邑,封繇弟演及子劭、孙豫,列侯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宫割:即宫刑。受此刑者男性割去生殖器,女性关在皇宫中做工而不准结婚。这里所说的“死刑可宫割者”,指死刑犯中情节较轻而可以用宫刑代替的情况。
〔2〕更历圣人:历代的圣明君主也都实行过。
〔3〕悦民:让人民高兴。当时的肉刑是黥面、割鼻、砍掉左脚或右脚,见到肉刑犯后会使人心中不愉快。
〔4〕寝:搁置下来。
〔5〕大理:指任大理的钟繇。
〔6〕孝文革法:西汉孝文帝宣布废除肉刑,改用其他刑罚代替。详见《汉书》卷二十三《刑法志》。
〔7〕纵:赐予。
〔8〕坟典:指古代的文献。坟是三坟,传说为伏羲、神农、轩辕三皇时代的典籍。典是五典,传说为少吴、颛顼、高辛、唐尧、虞舜五帝时代的典籍。坟典之业即文化事业。
〔9〕仍:频频。
〔10〕二祖:指太祖曹操、高祖曹丕。
〔11〕斩趾:砍脚。
〔12〕恨:对事情感到遗憾。入死之无辜:指死刑犯中其实可以判处稍轻刑罚从而保住性命的那些人。
〔13〕本当右趾:本来可以判处砍掉右脚的刑罚。大辟:死刑。
〔14〕清问:详细询问。这两句出自《尚书·吕刑》。
〔15〕有辞于苗:对有苗氏的刑罚有不满的话。
〔16〕蚩尤:传说中古代东方九黎族的首领。有兄弟八十一人。后被轩辕黄帝击败杀死,见《史记》卷一《五帝本纪》。有苗:古代南方江淮流域的部族名。又叫三苗。简称苗。
〔17〕审问:详细询问。
〔18〕蔽狱:断案。
〔19〕三槐:三公。九棘:九卿。
〔20〕孝景:即刘启(前 188—前 141)。西汉皇帝。前 157 至前 141 年在位。他继续奉行汉文帝时的政治方针,平定吴、楚七国之乱,巩固中央集权,又改田赋十五税一为三十税一,减轻人民负担。以往把他和文帝时的统治并称为“文景之治”。事详《史记》卷十一、《汉书》卷五。
〔21〕当弃市欲斩右趾者:被判处死刑中弃市这一等的犯人有愿意用砍右脚代替死刑的。
〔22〕易以髡、笞:用髡刑和笞刑来代替。汉文帝废除肉刑,并规定:该判肉刑中黥面者,改为做苦工五年;该判肉刑中割鼻者,改为笞打三百下;该判肉刑中砍左脚者,改为笞打五百下。又曾宣布去除宫刑。分见《汉书》卷二十三《刑法志》、同书卷四十九《晁错传》。
〔23〕任:能够。
〔24〕下计:对自己所作建议的谦虚说法。全:全活性命。
〔25〕张苍(?—前 152):河南郡阳武(今河南原阳县东南)人。秦时任御史。西汉初,由地方行政官员升到中央,在汉文帝时任丞相十五年。擅长天文历算,一百多岁时死。传见《史记》卷九十六、《汉书》卷四十二。除肉刑:汉文帝废除肉刑,曾经由张苍与御史大夫冯敬联名提出以笞刑来替代的具体办法,所以钟繇这样说。汉代用来执行笞刑的刑具长五尺,宽一寸,厚半寸。犯人受刑三百次后,往往被打死,笞刑等于是死刑。汉文帝废除肉刑代之以笞刑的本意是想表示仁慈,结果反而造成犯人大量死亡,以致达到每年上万人之多。详见《汉书》卷二十三《刑法志》。
〔26〕子贡(前 520—?):姓端木,名赐,字子贡。卫国人。孔子的学生。善于言辞,又有经商才能。传见《史记》卷六十七《仲尼弟子列传》。以下他与孔子的问答见于《论语·雍也》。
〔27〕何事于仁:哪里只能算是仁道。
〔28〕必也圣乎:一定属于最高的德泽。
〔29〕其犹病诸:或许也难以做到。
〔30〕仁远乎哉:仁难道离我们很远吗。
〔31〕我欲仁:我要仁。
〔32〕斯仁至矣:仁就来了。这三句出自《论语·述而》。孔子的言外之意,是说能不能做到仁完全看你本人愿不愿意去做。
〔33〕刖(yuè)刑:砍脚的刑罚。
〔34〕起偃为竖:让平卧的死人变成直立的活人。即起死回生之意。
〔35〕五刑:曹魏制定的五大类刑罚。有死刑、髡刑、完刑、作刑、赎刑。每一类中又分若干种。见《晋书》卷三十《刑罚志》。
〔36〕减死一等:比死刑低一等。指髡刑中的罚做苦工五年。
〔37〕假:借助。
〔38〕罪次:刑罚的档次。
〔39〕问:消息。寇仇:指吴、蜀二敌国。
〔40〕来远人:让远方的人民前来归顺。
〔41〕使减死之髡刑:让他们免于处死,改而承受髡刑中囚禁做苦工五年的刑罚。
〔42〕居作:指被囚禁做苦工。
〔43〕不赀(zī):不可估量。
〔44〕釱(dì):古代的刑具,即足镣。这里指代髡刑。骇耳:听起来令人吃惊。
〔45〕素服:白色的丧服。
【裴注】
〔一〕袁宏曰:“夫民心乐全而不能常全,盖利用之物悬于外,而嗜欲之情动于内也。于是有进取贪竞之行,希求放肆之事。进取不已,不能充其嗜欲,则苟且侥幸之所生也;希求无厌,无以惬其欲,则奸伪忿怒之所兴也。先王知其如此,而欲救其弊,或先德化以陶其心;其心不化,然后加以刑辟。《书》曰:‘百姓不亲,五品不逊。汝作司徒,而敬敷五教。蛮夷猾夏,寇贼奸宄。汝作士,五刑有服。’然则德、刑之设,参而用之者也。三代相因,其义详焉。《周礼》:‘使墨者守门,劓者守关,宫者守内,刖者守囿。’此肉刑之制可得而论者也。荀卿亦云:‘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百王之所同,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。’夫杀人者死,而相杀者不已;是大辟可以惩未杀,不能使天下无杀也。伤人者刑,而害物者不息;是黥、劓可以惧未刑,不能使天下无刑也。故将欲止之,莫若先以德化;夫罪过彰著,然后入于刑辟;是将杀人者不必死,欲伤人者不必刑。纵而弗化,则陷于刑辟。故刑之所制,在于不可移之地。礼教则不然,明其善恶,所以潜劝其情,消之于未杀也;示之耻辱,所以内愧其心,治之于未伤也;故过微而不至于著,罪薄而不及于刑。终入罪辟者,非教化之所得也。故虽残一物之生,刑一人之体,是除天下之害,夫何伤哉?率斯道也,风化可以渐淳,刑罚可以渐少,其理然也。苟不能化其心,而专任刑罚;民失义方,动罹刑网;求世休和,焉可得哉?周之成、康,岂按三千之文而致刑措之美乎?盖德化渐渍,致斯有由也。汉初惩酷刑之弊,务宽厚之论;公卿大夫,相与耻言人过。文帝登朝,加以玄默。张武受赂,赐金以愧其心;吴王不朝,崇礼以训其失。是以吏民乐业,风流笃厚,断狱四百,几致刑措。岂非德刑兼用已然之效哉!世之欲言刑罚之用,不先德教之益,失之远矣!今大辟之罪,与古同制。免死以下,不过五岁;既释钳锁,复得齿于人伦。是以民无耻恶,数为奸盗,故刑徒多而乱不治也。苟教之所去,罚当其罪;一罹刀锯,没身不齿;邻里且犹耻之,而况于乡党乎?而况朝廷乎?如此,则夙沙、赵高之俦,无施其恶矣。古者察其言,观其行,而善恶彰焉。然则君子之去刑辟,固已远矣。过误不幸,则八议之所宥也。若夫卞和、史迁之冤,淫刑之所及也。苟失其道,或不免于大辟,而况肉刑哉!《汉书》:‘斩右趾,及杀人先自言告,吏坐受赇,守官物而即盗之,皆弃市。’此班固所谓当生而令死者也。今不忍刻截之惨,而安剿绝之悲;此最治体之所先,有国所宜改者也。”
〔二〕《魏书》曰:“有司议谥,以为:‘繇昔为廷尉,辨理刑狱,决嫌明疑,民无怨者,犹于、张之在汉也。’诏曰:‘太傅功高德茂,位为师保;论行赐谥,当先依此。兼叙廷尉于、张之德耳。’乃策谥曰‘成侯’。”